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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admin2023-02-21 14:00 165人已围观 下载完整内容

简介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及有关法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 用本办法。  本市公民与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出国留学、公务出 境、劳务出境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 证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履行婚 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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